(2015)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为100万元,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为5万元,审计工作底稿中与函证程序相关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审计项目组在寄发询证函前,将部分被询证方的名称、地址与甲公司持有的合同及发票中的对应信息进行了核对。[全查不现实]
(3)审计项目组成员跟随甲公司出纳到乙银行实施函证,出纳到柜台办理相关事宜,审计项目组成员在等候区等候。
(5)客户丁公司回函邮寄显示发函地址与甲公司提供的地址不一致,甲公司财务人员解释是由于丁公司有多处办公地址所致,审计项目组认为该解释合理,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这一情况。[可能并不是注册会计师想函证的公司/冒充回函]
要求:针对上述事项,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恰当。
(3)不恰当。审计项目组成员应当观察函证的处理过程/审计项目组成员需要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对询证函的控制。
(5)不恰当。审计项目组应当对该情况进行核实/口头解释证据不充分,还应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直接与丁公司联系核实/前往丁公司办公地点进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