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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盗窃案件中,两名被告人均为维吾尔族人(不懂汉语),那么对于法院审判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A、D
解析

本题考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该案中,上海通用的语言是汉语,并非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所以审判和判决书的发布依然是使用汉语。同时,两被告不懂汉语,因此需要为二者提供翻译:因此,本题错误的选项是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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