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根据国际法,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
- A.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
- B.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
- C.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
- D.该条约因为与国际强行规则相抵触,因而是无效的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D
解析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的成立符合强行法规则。本题中甲、乙两国签订条约的目的是对他国使用武力和进行种族灭绝,一旦实施,就违反了不使用武力原则,又涉嫌构成种族灭绝的国际罪行,因此该条约与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因而无效。所以AB所述不正确。一国国家行为的不法性,可因相关权利国的同意而排除,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排除要以致害国的行为不违反强行法为限,因此C错误。根据1974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提供领土的行为也涉嫌构成侵略,因此,甲国的行为同样构成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