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回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 A.发回重审原则上不能超过二次
- B.在发回重审裁定书中应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根据
- C.一审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发回重审
- D.发回重审应当撤销原判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第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A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40条案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和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最高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上述规定仅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的发回重审次数进行了限制,而如果因为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则不受此限制。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2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3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D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由此可知,发回重审应当用裁定的形式撤销原判。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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