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甲最近计划开发一块新楼盘,与生产混凝土的乙公司签订供货协议,约定乙公司负责生产甲公司所需的混凝土,视建筑情况需要甲公司分批采购,乙公司分批供货。每批次采购时都需要签订书面的采购协议,价格以签订协议时的市场价格为准。在甲公司第三次采购时,由于时间紧迫,未签订书面协议。随后,由于混凝土的市场价格发生了较大波动,双方引发争议。甲公司主张第三次采购合同不成立,应当按照当前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就该次采购而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甲乙之间的合同尚未成立,甲属于不当得利
- B.甲乙之间的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甲应当按照达成合意时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 C.甲乙之间的合同自甲收货时成立,甲应当按照收货时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 D.甲乙之间的合同自补签合同书时成立,甲应当按照补签合同书时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成立瑕疵的履行救济规则。依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约定每批次采购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虽然第三次采购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甲公司接受了乙公司的履行行为,应当视为合同已经成立。根据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当按照收货时混凝土的市场价格支付货款。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