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法学》模考试卷2
- 推荐等级:
- 发布时间:2021-11-12 17:32
- 卷面总分:100分
- 答题时间:240分钟
- 试卷题量:100题
- 练习次数:12次
- 试卷分类:军队文职法学
- 试卷类型:模拟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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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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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南宋和北宋属于同一历史类型,所以选项A错误。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之所以能够进行法律移植,是因为一国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面临的社会生活具有共性,受同一规律的支配。所以B选项错误。法的继承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主要有:(1)法的基本术语、形式和技术可被继承,如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解释方法、法律体系的结构等;(2)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3)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4)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如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等。但是基本政治制度不属于继承范围。所以选项C错误。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所以选项D正确。
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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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甲和乙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绑架并杀害丙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其中乙已满16周岁,其绑架并杀害丙的行为应以绑架罪论处。甲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其绑架并杀害丙的行为不能以绑架罪论处,而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甲和乙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乙虽未直接实施杀害丙的行为,但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乙应当对共犯甲的共同犯罪行为负责,应当对其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故C错误,ABD均正确。应选C。
甲为勒索财物,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岁)。甲欺骗乙、丙说:“富商欠我100万元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10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勒索。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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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选项A错误,为索债而绑架他人的,以非法拘禁论。本题中,乙、丙是为了索债,主观上没有绑架的犯罪故意。因此,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犯,而不是成立绑架罪的共犯。
选项B错误,绑架罪是多环节犯罪,“通过绑架行为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即构成既遂,不要求勒索财物或实际得到财物。绑架行为完成后自动放人的,也不构成犯罪中止。据此可知,甲构成绑架罪的既遂。
选项C错误,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的,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意图,但因捆绑过紧、照顾不周、天太冷、食物不够等原因过失导致被害人的重伤、死亡。 而这里是“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不能归因于绑架行为,不构成结果加重犯。
选项D正确,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这里乙、丙非法拘禁吴某三天,构成该罪的既遂。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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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本题考查财产执行。《财产执行若干问题》第5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故A正确。《财产执行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第2句规定:“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故B错误。《财产执行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故C错误。《财产执行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故D错误。本题选A。
甲国公民汤姆于2012年在本国故意杀人后潜逃至乙国,于2014年在乙国强奸一名妇女后又逃至中国。乙国于2015年向中国提出引渡请求。经查明,中国和乙国之间没有双边引渡条约。依相关国际法及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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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A项:《引渡法》第4条第1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本法第10条规定:“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据此,乙国的引渡请求应向中国外交部提出。所以A项错误。B项:《引渡法》第15条规定:“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据此,向中国请求引渡,请求国与中国有条约的依条约,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本题中,中国和乙国之间没有双边引渡条约,乙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所以,B项正确。C项:《引渡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据此,引渡请求并非直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而是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所以,C项错误。D项:《引渡法》第14条第1项规定:“请求国不对被引渡人在引渡前实施的其他未准予引渡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将该人再引渡给第三国。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或者被引渡人在其引渡罪行诉讼终结、服刑期满或者提前释放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离开请求国,或者离开后又自愿返回的除外。”据此可知,不得转引渡是原则,但存在例外情形,D项说法过于绝对。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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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考点】挪用公款罪【详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选项A,甲的行为属于“将公款供亲友使用”;选项B中,甲的行为属于“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选项D中,甲的行为属于“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因此以上三个选项是正确的,而选项C中,甲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解释的规定,因此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此,答案是选项C。
邢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邢某父母找到证人金某,证明案发时邢某正与金某在外开会,邢某父母提出申诉。法院对该案启动再审。关于原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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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原答案为B)【考点】重新审判的程序【详解】2012年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82条规定:“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据此选项C正确。
我国宪法中规定了住宅权和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的权利,但权利有其边界。下列关于国家机关限制公民这些权利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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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考查我国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公安机关、检察院为刑事侦查需要可以依法搜查。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可以依法检查公民信件,法院没有这两项权力。
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高级法院核准死缓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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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考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详解】本题中的生效裁判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省高院的生效裁判进行提审并依法改判,选项A中的做法是正确的,不选。根据前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故选项B中的做法是正确的,不选。最高人检察院有权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故选项C中的做法是正确的,不选。根据前条规定,同级人民检察院不能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直接提出抗诉,故选项D的做法错误,应选。
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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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选项A错误,甲踢警察时,警察对其和傅某斗殴的事情已经处理完毕。因此不属于使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选项B错误,乙是因为进入戴某家盗窃,被戴某发现而对戴某使用暴力的。此时,戴某并不是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所以,乙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乙对戴某使用暴力致其轻微伤”,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选项C正确,按照《刑法》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选项D错误,一般情况下,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通常都应当以所实施之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但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法定刑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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