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考试《法学》真题精选
- 推荐等级:
- 发布时间:2021-11-12 17:30
- 卷面总分:80分
- 答题时间:240分钟
- 试卷题量:80题
- 练习次数:28次
- 试卷分类:军队文职法学
- 试卷类型:历年真题
试卷预览
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2007 年 3 月刑满释放。同年 10 月,王某听说租住在小区的外来打工人员张某买彩票中奖 10 万元,遂起盗窃之意。 10 月 22 日零时许,王某用袜子蒙住脸部,带了一把水果刀潜入张某租住房行窃。由于翻动抽屉发出的响动将张某惊醒,张某起身抓住王某并欲扯掉王某蒙脸的袜子。王某恐被认出,急忙抄起桌上的一个铜制香炉朝张某头部猛击数下,张某松手倒在地上,王某慌忙逃离现场,没有抢到任何财物,后张某因颅脑损伤死亡。下列不属于王某抢劫从重加重处罚情形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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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根据《刑法》第 263 条的规定,加重构成的抢劫罪有下列几种情形:( 1 )入户抢劫;(2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 )持枪抢劫的;( 8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根据我国《刑法》第 65 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
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2007 年 3 月刑满释放。同年 10 月,王某听说租住在小区的外来打工人员张某买彩票中奖 10 万元,遂起盗窃之意。 10 月 22 日零时许,王某用袜子蒙住脸部,带了一把水果刀潜入张某租住房行窃。由于翻动抽屉发出的响动将张某惊醒,张某起身抓住王某并欲扯掉王某蒙脸的袜子。王某恐被认出,急忙抄起桌上的一个铜制香炉朝张某头部猛击数下,张某松手倒在地上,王某慌忙逃离现场,没有抢到任何财物,后张某因颅脑损伤死亡。王某的行为在其犯罪形态中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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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当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伤害两种后果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2007 年 3 月刑满释放。同年 10 月,王某听说租住在小区的外来打工人员张某买彩票中奖 10 万元,遂起盗窃之意。 10 月 22 日零时许,王某用袜子蒙住脸部,带了一把水果刀潜入张某租住房行窃。由于翻动抽屉发出的响动将张某惊醒,张某起身抓住王某并欲扯掉王某蒙脸的袜子。王某恐被认出,急忙抄起桌上的一个铜制香炉朝张某头部猛击数下,张某松手倒在地上,王某慌忙逃离现场,没有抢到任何财物,后张某因颅脑损伤死亡。王某的行为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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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王某在实施盗窃犯罪的过程中被当场发现,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属于转化抢劫,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在乙 16 周岁生日当天,甲、乙在肯德基一起为乙过生日。甲、乙发现赵某( 13 周岁)抢夺顾客手包,遂追赶赵某。在追赶过程中,甲、乙将赵某打成轻伤,并继续追赶赵某,赵某无路可逃,只好跳入湖中。赵某脚抽筋,遂在湖中呼救,路人丙发现后正欲跳入河中救赵某,甲、乙握着石头对丙说:“你敢救他,下去后就别上来了。”丙遂在岸边围观。与家人一起游玩的警察丁发现后也想跳入水中救助赵某,但其妻戊阻止了丁的救助。闻讯赶来的警察将赵某救上来时,发现其已经死亡。在追捕甲、乙的过程中,由于甲、乙二人往陡峭的山路上逃跑,警察孙某不慎摔倒在地,造成重伤。关于甲、乙与孙某的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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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甲、乙二人为逃避警察抓捕而逃跑的行为属于犯罪后的本能反应,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即逃跑本身不成立犯罪。警察孙某不慎摔成重伤,是因为孙某在履行职业职能过程中不慎导致,属于其自陷风险的情形,不能将其归属于甲乙的逃跑行为,故甲、乙逃跑行为与孙某的重伤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乙 16 周岁生日当天,甲、乙在肯德基一起为乙过生日。甲、乙发现赵某( 13 周岁)抢夺顾客手包,遂追赶赵某。在追赶过程中,甲、乙将赵某打成轻伤,并继续追赶赵某,赵某无路可逃,只好跳入湖中。赵某脚抽筋,遂在湖中呼救,路人丙发现后正欲跳入河中救赵某,甲、乙握着石头对丙说:“你敢救他,下去后就别上来了。”丙遂在岸边围观。与家人一起游玩的警察丁发现后也想跳入水中救助赵某,但其妻戊阻止了丁的救助。闻讯赶来的警察将赵某救上来时,发现其已经死亡。在追捕甲、乙的过程中,由于甲、乙二人往陡峭的山路上逃跑,警察孙某不慎摔倒在地,造成重伤。关于丙、丁、戊的行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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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警察丁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丁陪同家人游玩,并未履行公务,不具有救助被害人或者阻止违法犯罪的义务;相应地,路人丙、戊偶然经过现场或者出现在现场。没有救助被害人或者阻止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故不成立犯罪。
在乙 16 周岁生日当天,甲、乙在肯德基一起为乙过生日。甲、乙发现赵某( 13 周岁)抢夺顾客手包,遂追赶赵某。在追赶过程中,甲、乙将赵某打成轻伤,并继续追赶赵某,赵某无路可逃,只好跳入湖中。赵某脚抽筋,遂在湖中呼救,路人丙发现后正欲跳入河中救赵某,甲、乙握着石头对丙说:“你敢救他,下去后就别上来了。”丙遂在岸边围观。与家人一起游玩的警察丁发现后也想跳入水中救助赵某,但其妻戊阻止了丁的救助。闻讯赶来的警察将赵某救上来时,发现其已经死亡。在追捕甲、乙的过程中,由于甲、乙二人往陡峭的山路上逃跑,警察孙某不慎摔倒在地,造成重伤。 关于甲、乙的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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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根据《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甲午夜开车送朋友乙回家,因超速驾驶,刹车不及时,将经过人行横道的丙撞到。乙对甲说:“没有人看到,快走。”甲驾车加速离去。丙随即被他人送往医院,但因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甲将乙送回家后,心里不安,便返回肇事地点,并向在事故现场取证的交警交代了肇事事实。乙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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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中甲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甲虽然交通肇事后逃逸,但受害人周某被他人立即送往医院抢救,甲的逃逸行为并不是导致周某死亡的原因。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作为乘车人乙构成共犯的前提是前行为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乙虽然指使甲逃逸,但结合上述内容不应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不构成犯罪。
甲午夜开车送朋友乙回家,因超速驾驶,刹车不及时,将经过人行横道的丙撞到。乙对甲说:“没有人看到,快走。”甲驾车加速离去。丙随即被他人送往医院,但因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甲将乙送回家后,心里不安,便返回肇事地点,并向在事故现场取证的交警交代了肇事事实。甲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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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甲在驾驶途中,因超速驾驶,刹车不及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 1 人死亡,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甲结交了一些社会朋友,一日,甲的几个朋友说没钱了,计划到某居民小区盗窃,甲发挥其发明创造的特长,给他们做了一把万能钥匙,但是并未参与盗窃,后作案者销赃时被抓,供出了甲。 关于甲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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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对于帮助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就以从犯论处;如果被胁迫实施帮助行为,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则应以胁从犯论处。这种从犯的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查看犯罪地点、排除犯罪障碍以及事前通谋答应事后隐匿罪犯、消灭罪迹、窝藏赃物来帮助实施犯罪等情况。根据《刑法》第 27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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